77365hh 巴 中 市 国 家 税务 局 关于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区)科技局、国税局: 4月11日,省科技厅在我市专题举办了企业科技创新政策宣讲培训会,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宣讲。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的认识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项长期的税收激励政策。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对于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降低创新成本、防范创新风险,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二、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内容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办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三)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0)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1)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2)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13)研发成果的鉴定费。 上述三项规定,以后若有政策调整变化,则及时按新政策执行。 三、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程序 (一)备案登记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备案登记并出具相关文书后,企业据此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未经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登记应报送的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企业应提供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集团提供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采取的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方法。 (二)项目鉴定 企业备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需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的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科技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鉴定,对通过鉴定的项目发出鉴定意见书。申报项目鉴定的材料包括: (1)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审查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内容、目标、方法、计划进度,将扫描件上传);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也可以先取得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再按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上述三项规定,以后若有政策调整变化,则及时按新政策执行。 四、加快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一)加大宣讲,促使政策全面知晓。各县(区)应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告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应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加大专题培训力度,采取专家讲解辅导,企业示范引导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讲和培训,引导企业财务人员、研发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正确理解政策内涵。 (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各县(区)科技局要积极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账目归集的指导,使财务研发费用归集更加合理、规范。对主管国税机关有异议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技术研发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及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结论。主管国税部门没有异议的,不再进行认定。 (三)强化服务,确保政策执行实效。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本地所有查账征收所得税企业送达《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事宜的通告》或《税务事项通知书》,让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对企业报送的上年立项或变更上年立项的研发项目等备案资料,若有异议或不予备案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备案登记的法定事因。对有异议的项目,要一并告知企业需到对应的同级政府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取得法定的鉴定意见书。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也要辅导企业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辅导企业正确计算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确保企业依法及时享受到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77365hh 巴中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