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2月18日三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冯键 2016年3月9日
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川办发〔2013〕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巴中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以及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一)巴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市科技杰出贡献奖”); (二)巴中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三)巴中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 市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软科学项目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专利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原创性较强,技术水平高,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已成功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人奖现金20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和市专利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市科技进步奖和市专利奖评选严格坚持评选条件和标准,没有达标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和公民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3名以上同一行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专利推广应用3年及以上,方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市专利奖。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制订。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应当对参评的科学技术项目和人选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的拟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评奖。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政府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巴中市志。市科技进步奖、市专利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以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无效,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1月29日发布的《巴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