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特设立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局内设立资助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监管、审批、资助政策制定和解释。领导小组下设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等日常工作。资助资金的领取手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财务室统一办理。 第三条 资助原则: (一)依申请资助。 (二)部分资助。 (三)重点资助。 (四)不重复资助。 (五)按年度资助 (六)按辖区资助。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省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的专利申请,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属本省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用于资助我省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申请,其中重点和优先资助我省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事业单位,以及属于我省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重点出口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二)用于资助确有困难申请人的专利申请。 (三)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资助内容: 当年度的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须与申请费同时缴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 当年度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产生的官方规定费用、检索费和代理费(以下简称三费)。 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其它相关专利申请费用。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以资助。 第七条 资助年度: 以上年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申请的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 第八条 资助标准: 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同一个人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同一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同一重点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全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可以分阶段资助,在国际申请阶段和进入国家申请阶段分别按三费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资助。对于重点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5%予以资助。各阶段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资助金额按四舍五入到拾元的方式计算。 对于个别需要加大资助力度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第九条 资助的受理、审批和领取时间: (一)资助申请应在资助年度内提出。 (二)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 (三)专利申请资助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和集中领取。受理和领取每周集中一天进行,审批每季度集中一次进行。 (四)申请人应在四川知识产权信息港(http://www.scipo.gov.cn)公布《专利申请资助金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资助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请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四川省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首页。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五)涉外申请的相关缴费凭据复印件。 (六)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申请人应提交困难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对提交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人及代办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提供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已领取的资助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取消其代办资格。 第十一条 资助的委托办理: 专利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金申请手续并领取资助金。 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专门账目管理代领的资助金,代领的资助金应及时交付申请人,并办理规范的交付手续,不得截留、收取任何手续费或挪作他用。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代领、领取资助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专利代理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负责资助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以及廉政的相关规定,严肃认真、公正公开、高效热情地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原《四川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