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巴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的意见》(巴委发〔2013〕19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二章 转化重点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为: (一)生物医药产业。主要包括野生药材变家种,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中药饮片、提取物及配方颗粒,中药新药,中药相关产品,中药加工炮制、质量控制、流通技术等。 (二)山地特色种业。主要包括围绕中药材、通江银耳、南江黄羊、青峪猪、马铃薯、芦笋、核桃、茶叶、空山黄牛、巴山土鸡,开展的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先进育种制种和种业物质装备制造技术等。 (三)节能环保产业。主要包括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节能材料、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废气(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资综合利用、生态治理与环境服务等。 (四)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主要包括碳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先进陶瓷材料和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等。 (五)食品加工产业。主要包括开发畜禽低温肉、肉干肉松、风味熟制品、方便汤食制品、食用菌风味食品、传统腌制咸菜系列产品、茶饮料和功能性植物饮料等。 (六)机械制造产业。主要包括数控加工技术应用、CAD、CAE、CAM技术应用、农用机具、电动汽车、汽摩零配件、医疗器械和净水设备等。 (七)电子信息产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LED、企业智能决策管理系统、电子政务虚拟专用网络(VPN)设备及系统、智慧城市建设等。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对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财政补助。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5万元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 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新机制,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第八条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允许科技人员持有股权期权,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体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九条 享受第五条、第六条财政补助政策的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享受第五条财政补助政策的,填写《巴中市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补助申请表》,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购买双方的合同(协议)原件(查看无误后返回企业)、复印件一份;有效的经济效益证明(如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申请享受第六条财政补助政策的,填写《巴中市获得国省科技进步奖财政补助申请表》,并需要报送以下资料:获奖证书原件(查看无误后返回企业)、复印件一份。 (二)现场考察。对申请享受第五条财政补助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三)资金拨付。财政补助经费一次性直接拨付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一单位或获奖第一单位。涉及多个承担单位或获奖单位之间的资金分配比例由第一单位决定。 第十条 享受第五条、第六条财政补助政策采用“定期受理、集中补助”的方式,每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请和现场考察工作,经市科知局审核后,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财政补助的拨付,逾期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