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四川转型发展新动力的意见》(川委发〔2013〕1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的意见》(巴委发〔2013〕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达到以下条 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者服务业务; (三)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四)全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下; (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或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近三年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通过省科技厅备案的中小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区)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巴中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 (三)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企业近3年经审计的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情况; (五)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县(区)科技局或经政府授权的机构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市科知局。 第八条 市科知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市科知局对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签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 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经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知局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企业应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以上、最高20万元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业技术研究院提供的创业、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