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知局、财政局,巴中经开区科技分局、财政局: 《巴中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77365hh 巴中市财政局 2017年9月5日 巴中市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巴中市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强县”“强企”工程,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巴府办发〔2017〕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奖励以及支持巴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数实行总额控制,年度中,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超过年度预算总额时,实行按比例资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和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由巴中市财政局和77365hh共同管理,分工负责。 第五条 资金安排遵循客观公正、重点扶持、择优奖励、无偿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境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及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一个年度内的专利创造和专利运用。 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指对涉外专利(采取PCT方式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或授权进行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涉外专利6000元/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0元/件,非职务发明减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件,授权后再资助200元/件。职务发明单一申请人年度专利资助限额2万元,非职务发明单一申请人年度专利资助限额1万元;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及优势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限额5万元。 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资助专利有效、无纠纷并且实施良好、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资助资金按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年度专利实施项目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八条 专利奖励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巴中市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简称巴中市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凡巴中市行政辖区内在申报日以前被授予的专利权状态稳定、专利创造水平高、专利实施效益好、专利保护能力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均可参加巴中市专利奖评选。 每年设巴中市专利奖15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优秀专利5项,分别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若不符合评审条件,名额可空缺。 第九条 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资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地在巴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巴中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其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达到40%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并授予巴中市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专利创造资助,应填写《巴中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首页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非职务发明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涉外专利申请提供《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自行或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资助申请手续,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代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专利资助资金由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直接支付至专利权人账户;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抵扣代理费用的,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合同复印件,并在合同中明示资助资金用于抵扣代理费用的条款,专利资助资金转入代理机构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运用资助,应填写《巴中市专利实施补助申请书》并提供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市级专利奖,应提交《巴中市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申报书》一式两份,并按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应提交所代理的《专利受理通知书》首页复印件及《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代办人身份证等,一式两份。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和拨付到相应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具体以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以上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资助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各县(区)财政、科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须严把申请、使用关,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巴中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巴市科知发〔2014〕5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