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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65hh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巴中科技01发布时间:2017-9-27

77365hh

关于印发《巴中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

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教科体局、巴中经开区科知分局:

《巴中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已通过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科政〔2016〕5号)精神,现印发如下,请相关区县做好试点工作。




77365hh    

2017年9月26日       












巴中市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试点方案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是我市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的创新举措,是推进落实科技成果“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科政〔2016〕5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我市拟选择部分科研机构作为改革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改革试点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全面创新改革为主线,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提升科技成果供给质量和转化效率,推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职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和政策性束缚,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合理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重点突破。聚焦科技成果转化中最紧迫、有影响、可实现的产权改革,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路径,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

(三)主要目标

2017年9月开始试点,试点时间一年。2018年10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的有效机制,形成一批改革经验。

范围对象

(一)试点范围

在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2017年,我市拟将通江县银耳科研所、南江县黄羊科研所两个市级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单位。

(二)职务科技成果界定

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专利、著作权、版权、商标等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属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不在本方案中涉及。

三、支持模式

为对成果完成人实施知识产权奖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支持以下三种模式:

(一)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或出资比例变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方式,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二)对正在申请中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或出资比例变更知识产权申请人的方式,对正在申请中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三)对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之间,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对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确权。

四、确权流程

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就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可约定按不低于37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所享受权属中的比例不低于50%。

对于试点单位既有知识产权,可由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提出奖励申请,经过审查,试点单位与其签订奖励协议,由试点单位出具知识产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对应的工商局(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由试点单位所有变更为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对于试点单位已经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知识产权申请,可由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提出奖励申请,经过审查,试点单位与其签订奖励协议,由试点单位出具知识产权申请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对应的工商局(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将知识产权申请由试点单位单独申请变更为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变更所需的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对于新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可以选择是否与试点单位共同申请专利、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选择与试点单位共同申请的,经过审查,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奖励协议后共同申请。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试点单位享有知识产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该知识产权。

五、定价流程

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上级审批。

(一)定价方式

试点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试点单位的权益价格必须大于试点单位投入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奖励的费用;采用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挂牌价和起拍价原则上不低于试点单位投入该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及奖励的费用,以最终成交价格作为科技成果的定价。

(二)实施流程

采取协议定价的,基本模式为:“谈判组议价—>公示—>试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具体流程为:试点单位聘请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成果发明人共同组成谈判组代表试点单位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拟交易价格,拟交易价格在试点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交易价格由试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审定通过后试点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送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备案。

采取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的,由试点单位与技术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协议,提供挂牌所需文件资料,确定交易价格后,由试点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报送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收益分配

(一)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共同享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和相关成本后,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按照各自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比例进行分配。

(二)试点单位获得的收益部分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统筹用于科研、实验设计与开发、辅助人员和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等的收入分配,以及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再分配该部分收益。

(三)试点单位对在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单位可从成果转化收益部分中给予奖励,也可与成果完成人事先约定共同给予产权激励或现金奖励。

(四)试点单位对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受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由单位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核增情况报送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内部管理

(一)试点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应建立相应的工作体系,制定内部配套办法,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二)试点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跟踪和年报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含转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向市级科知和财政部门报备。

八、部门职责

(一)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会同纪检、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规定,允许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及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试点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二)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版权、国资等部门对知识产权奖励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变更、知识产权变更、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三)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四)主管部门做好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和分配监督工作。